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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上訴人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訴訟代理人
蔡伯坤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
辰信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中佑(兼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莉雯(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鍾秀華(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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