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謝玉麗、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廖國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謝玉麗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上訴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