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科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蕭景文、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錦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科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判決(111年度上字第65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關於「109年6月18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109年6月8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