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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胡芷瑜

上訴人
科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判決(111年度上字第65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關於「109年6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6月8日」。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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