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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傅中樂黃欣怡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王派峰

  • 上訴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蔡佩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應更 正為「民國一一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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