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蔡佩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應更 正為「民國一一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