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 上訴人
-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霖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蓉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派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