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06號
上 訴人即
- 反訴被告
- 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家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千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反訴原告
- 陳俊發
- 反訴原告
- 胡淑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美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珉瑄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上訴人追加之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