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12號
- 上訴人
-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信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信志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12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