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正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除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未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