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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張永輝

上訴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除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未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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