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衍明、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陳凝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上 訴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上 訴人 陳凝觀 盧諭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原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附件二「道歉啟事」以14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35.5公分)連續3天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媒體(下稱中國時報等新聞紙)之全國版頭版,及將之以1分鐘長度連續3天於被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製播之「年代向錢看」節目片頭播出,嗣於本院將刊登之內容更正為如附件「澄清啟事」所載(本院卷第165至167頁),核其所為,係就回復名譽之方法予以更正,而定回復名譽方法,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是此部分不涉及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年代向錢看」為壹傳媒公司所製作、播出之節目,被上訴人陳凝觀、盧諭慶分別為民國108年6月27日所播出該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之主持人、製作人,均為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陳凝觀於系爭節目中,以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辱罵伊為「國台辦(按:即「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之簡稱)狗腿」,並以伊之巨幅照片,且下方加註「國台辦狗腿」之畫面(下稱系爭畫面)長時間作為節目之背景,經對系爭節目製作及播出具同意、決定權之盧諭慶製作為節目內容,並經壹傳媒公司其餘人員為剪輯等後製工作,於壹傳媒公司之壹電視頻道播送之,並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年代向錢看」頻道(下稱系爭頻 道),閱聽大眾均得隨時上網瀏覽。系爭言論及系爭畫面係以負面、偏激不堪之詞語貶損伊之社會評價,嚴重損害伊之名譽權,使伊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未標示幣別者,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於中國時報等新聞紙及「年代向錢看」節目連續3日刊登、播出如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壹傳媒 公司並應將起訴狀所附光碟所示之系爭節目片段(下稱系爭節目片段)從YouTube網站系爭頻道刪除等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澄清啟事」以14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35.5公分)連續3日刊登於中國時報等新聞紙之全國版頭版,及以1分鐘長度連續3天於壹傳媒公司製播之「年代向錢看」節目片頭播出。(四)壹傳媒公司應將系爭節目片段從YouTube網站系爭頻道刪除。( 五)上開第二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節目係以其他媒體於108年4月23日揭露中國旺旺公司接受中共政府補助金、同年6月23日報導凱道 「拒絕紅色媒體、守護臺灣民主」遊行(下稱系爭遊行)、同年6月26日報導訴外人郭台銘指稱上訴人為「國台辦狗腿 」等政治新聞事件為討論主軸。又陳凝觀引述郭台銘之發言、訴外人何清漣所著《紅色滲透:中國媒體全球擴張的真相》 一書(下稱系爭書籍)所載,已經合理查證而為系爭言論,再請來賓發表意見,而該等事件涉及新聞獨立性、兩岸政治等話題,郭台銘更係第15任總統選舉參選人,又上訴人為知名公眾人物,並為臺灣知名新聞媒體之經營者,其所營事業有無收受中共政府資金,涉及臺灣媒體產業健全發展之公共議題,攸關公共利益而可受公評,且系爭言論乃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述之善意評論,並無偏激、辱罵之情事。系爭節目藉由郭台銘之發言為出發,進而延伸至中國對臺灣影響力等議題,始以系爭畫面為輪播背景,係為促使閱聽人知悉系爭節目當日討論主題,亦無謾罵攻擊之情。陳凝觀之系爭言論未逾善意評論範疇,自受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有違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盧諭慶、壹傳媒公司亦無共同侵權行為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台 上字第87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意見表達之言論,因涉 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01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侵害其名譽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固坦認陳凝觀確於系爭節目中為系爭言論,及系爭節目乃由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盧諭慶製作,由壹傳媒公司於壹電視新聞台頻道播出等事實(本院卷第125頁),惟否認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經查: (一)郭台銘於108年6月26日在公開活動中,因不滿中天電視台記者詢問,先後對該記者表示「你叫國台辦下指令給你們老闆再說,少問我這個問題」、「問問你的良心,你是為中華民國?還是為國台辦?」、「問你們蔡老闆」、「當國台辦打手、狗腿」等語,此事業經媒體廣泛報導(原審卷第356至360頁)。陳凝觀於翌日播出之系爭節目開場引言乃陳述:「……郭台銘繼前一次嗆了蔡衍明是向國台辦邀 功之後,昨天再嗆他是國台辦的狗腿。為什麼會說是國台辦的狗腿,因為國台辦是對台統戰的第一線單位……國台辦 的狗腿為什麼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等語(原審卷第63頁系爭節目部分內容逐字譯文),除陳述前一日郭台銘在公開場合以「國台辦狗腿」等字眼指稱上訴人之事實外,另就郭台銘為上開陳述之原因,發表其主觀意見,而其所陳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之語句,以其前述言論之脈絡觀察,顯然是針對上訴人而言。而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知,「狗腿」乃形容巴結、曲意奉承他人之負面用語,陳凝觀所為系爭言論顯係附和郭台銘之說法,指上訴人為「國台辦狗腿」,足使一般閱聽人產生上訴人曲意奉承國台辦負面印象,進而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業已侵害其名譽權,尚非無憑。 (二)被上訴人抗辯陳凝觀所為系爭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評論,不具違法性,其等無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雖為上訴人所否認,本院基於下列事證,認被上訴人之抗辯有理: 1.被上訴人主張年代向錢看為時事評論節目,向來採行由主持人陳凝觀針對特定公共議題先行提出引言,繼之拋出問題由受邀來賓與其就相關議題討論之方式進行,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系爭節目討論之議題包括:郭台銘指稱上訴人為國台辦狗腿、中國旺旺公司接受中共政府高額補助、中共政府透過資金左右媒體為其宣傳,影響第15任總統選舉、郭台銘與上訴人間之衝突、具陸資背景之投資者對於公司治理自主性與國家安全之影響,及臺灣當局之審查等項,相關討論議題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茲說明如下: (1)蘋果日報曾於108年4月23日以「旺旺集團收中國152 億補助金財報揭露連11年領取補助」為題報導:「中國旺旺集團近11年來積極領取中國補助,引發各界關注。據港交所公布的中國旺旺近11年的財報顯示,從2007年起,中國旺旺就開始領取中國政府補助,金額從4億元到22億元台幣不等。最近一期公布的2017/2018年財報,更是來到高峰,達21.8億元台幣,總計近11年,中國旺旺領取中國政府補助金額高達152.6億 元。…2011年中國政府補貼金額為中國旺旺當年淨利1 1.3%」(原審卷第65至71頁),且風傳媒、公視新聞網亦於同日分別以「中國旺旺領取中國補助152億 陸委會:並未違法,但會關注是否有政治力滲透」、「旺旺傳中國補助 最新年報收4.77億人民幣」為題 作相同內容之報導(原審卷第73至80頁)。而中時媒體集團旗下之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視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時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均為臺灣知名媒體,對輿論之影響力甚鉅。又上訴人為中國旺旺公司之執行董事及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蔡合旺公司)董事、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公司)指派之法人代表而擔任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旺公司)董事長,而神旺公司為中天公司之大股東,持有中視公司約6%之股份,蔡合旺公司則為中時公司之大股東等情,為上訴人所是認(本院卷第161、243、244頁),並有神旺公司、中視 公司、蔡合旺公司之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可佐(本院卷第143至149、197至204頁)。由上訴人於神旺公司、蔡合旺公司、中國旺旺公司擔任之職位以觀,不論其於上開公司之持股多寡,其對中時媒體集團所屬公司及中國旺旺公司,均具有相當影響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中國旺旺公司與中時媒體集團等個別獨立法人作不當連結,尚非可採。則中國旺旺公司有無接受中共政府補助、補助之金額、是否用於媒體宣傳、有無政治力介入及可能隱含之目的或引發之效應,自與公眾利益有關。 (2)再者,訴外人黃國昌、陳之漢(綽號館長)參與於108年6月23日所舉行以拒絕紅色媒體為訴求之系爭遊行,有中央社報導可參(原審卷第81至84頁)。又關於中共政府以資金滲透臺灣媒體之議題,業經何清漣著有系爭書籍為詳細討論,該書記載:「中共勢力滲入台灣媒體的方式 其實,早在旺旺集團蔡衍明收購中時集團之前,中共就已經通過各種方式滲透台灣媒體。…可以以2008年為界。2008年以前,採用的是迂迴繞道的方式,多借道海外中資入股台灣媒體。2008年以後,則由投資大陸且與中國政府關係相當密切的台商出面收購媒體」、「2008年…,中國方面加強對台灣媒體的滲透,標誌性事件是旺旺集團斥資買下台灣媒體龍頭之一的中國時報文化集團。旺旺集團以親中聞名,該公司董事長蔡衍明以個人名義投資,斥資204億台幣買下中時集團旗下《中國時報》、《工商時報》 、《時報週刊》、中天電視及中國電視公司等媒體…蔡 衍明的資金來源受到質疑,雖然無法查明其來源,但蔡對北京政府官員的巴結及恭順卻是台灣有目共睹。2008年12月5日,蔡衍明買下中時集團後,曾面見國 台辦主任王毅,說明收購中時集團的過程,並指稱收購中時是希望『借助媒體的力量,來推動兩案關係進一步進展』。王毅當場表態說:『如果集團將來有需要 ,國台辦定會全力支持。』這場外界原本不知情的會晤,因旺旺集團在中國發行的內部刊物〈旺旺月刊〉曾 發表短文並配以王毅及蔡衍明兩人會面照片報導,《天下》雜誌2009年第2期以此文為據,以〈報告主任, 我們買了中時〉為題加以諷刺報導。報導根據兩人會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體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發上,雙手緊握放在大腿上』的恭謹之態,而『報告』一詞往往用於下級對上級,此文意在諷刺 國台辦與蔡衍明之間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蔡衍明對王毅所說那句『我們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報導祖國的繁榮』成為他服從北京旨意的名言」、「台灣學界、新聞界對『中國因素』的反抗行動 …2 012年,六位資深學者林惠玲、林麗雲、洪貞玲、張 錦華、黃國昌、鄭秀玲等…聲明《嚴正呼籲NCC儘速駁 回旺中併購案》,特別提到蔡衍明不合適的原因…,六 位教授的提案成功地阻止了蔡衍明」等語(本院卷第219、224、226、232頁),可見關於中共政府透過資金左右媒體為其宣傳、上訴人與國台辦主任談話時之態度,以及中時媒體集團遭學者抵制並成為系爭遊行之反對對象,分別涉及媒體獨立性及學者、集會遊行群眾之言論意向,均與公益高度攸關。 (3)又郭台銘為臺灣知名企業家,並於系爭節目播出期間參與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第15任總統提名選舉,其言行本受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其於107年6月26日在高雄佛光山參訪時,對中天公司記者指稱上訴人為國台辦狗腿,業如前述,是以郭台銘上開發言及其言論之起因,亦具有高度之公共性。 2.系爭節目播出於郭台銘參與國民黨總統初選之際,系爭言論則為系爭節目之引言,所提及之郭台銘嗆上訴人是國台辦狗腿、媒體輿論紅色滲透引起臺灣內部反彈、館長走上街頭反紅媒、中國旺旺公司10年來接受中共政府補貼等內容,乃緊扣前述系爭節目當日討論之議題,未逸脫就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善意評論之節目主軸。則陳凝觀於系爭節目中手持系爭書籍(原審卷第290頁系爭節 目畫面截圖),並據上開報導、系爭書籍所載,以系爭言論評論郭台銘指稱上訴人為國台辦狗腿一事,顯係就事論事,而非單純以負面用語抽象辱罵上訴人,亦難認甚為偏激。況媒體有無受其經營者影響、總統選舉所涉公共利益極高,上訴人及郭台銘均屬動見觀瞻之公眾人物,系爭言論對上訴人所為之評論,核未逾合理範圍。則陳凝觀針對上開具體事件,基於其個人價值判斷所為之意見表達,縱其用詞尖酸負面,而令上訴人頗感不悅,仍應認為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以善意發表言論,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應不構成侵權行為。是被上訴人所辯,應屬可採。 (三)上訴人主張郭台銘未指稱其為國台辦狗腿,且郭台銘係因中天公司對其不友善始提及國台辦狗腿,與陳凝觀稱上訴人狗腿之原因不同,系爭言論並非適當之評論,固舉原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據(原 審卷第137至154頁)。惟: 1.刑事裁判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50年台上字第872號、69年台上字第2674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自不受系爭裁定認定之拘束。況系爭裁定准許交付審判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抗字第1058號裁定撤銷確定, 亦有該裁定在卷可憑(原審卷第242至257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核閱無誤,是自難以系爭裁定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合先敘明。 2.又郭台銘於107年6月26日在高雄佛光山參訪時,中天公司記者對其說:「真的不畏大陸威脅」、「誰怕誰」、「這句話到現在還算數嗎」後,其即轉身向該記者稱:「你去叫國台辦下個指令給你們老闆(即上訴人)再說,少來問這種問題。一個受國台辦管制的媒體,沒有資格問我,問問你自己的良心,你是為中華民國還是為國台辦。當國台辦的打手、狗腿,你這個薪水喔…你們心… 良心不安啊」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系爭節目畫面截圖可考(原審卷第330至341頁)。觀諸郭台銘以「下指令給你們老闆」、「當國台辦的打手、狗腿」之前後論述脈絡,可知其應係以上訴人及中天公司為指稱對象。再佐以該日即有中央社、自由時報、蘋果新聞網、東森新聞以「郭台銘嗆蔡衍明國台辦狗腿」、「郭台銘怒嗆旺中蔡衍明:『國台辦打手』」、「郭台銘譏蔡衍明『當 狗腿』」等標題為報導,並均於內文載明郭台銘稍後受訪時表示:「我是針對你老闆(即上訴人),不是針對你」等語(原審卷第85、86、356至362頁),顯見郭台銘指稱狗腿者乃上訴人甚明,指稱狗腿之原因係認上訴人可接受國台辦之指令並作為國台辦打手,此與陳凝觀於系爭言論所陳「聽國台辦的統戰辦事」之順從態度相符,上訴人此節主張,難認可採。 (四)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節目持續以系爭畫面為背景,逾越合理評論範疇云云,固據其提出系爭節目畫面截圖為憑(原審卷第282至310頁)。惟國台辦乃中共政府對臺統戰機關,則系爭畫面以對岸旗幟為背景,郭台銘手指上訴人並標示「國台辦狗腿」之合成圖片,作為郭台銘指稱蔡衍明為國台辦狗腿之示意圖,與郭台銘指稱其針對上訴人為國台辦狗腿之意旨並無違背,尚非不當。其次,由陳凝觀系爭言論並手持主標題為「紅色滲透」之系爭書籍可知,系爭節目該日討論關於中共政府以資金補貼企業,以達成為其宣傳、影響臺灣總統選舉、滲透政治力之目的等話題。又觀諸「黎智英:選郭(指郭台銘)、韓(指韓國瑜)台灣人不會死嗎?中國勢力港人有感?」、「中國色彩成阿基里斯腱?郭、韓爭2020綠營等著打?」等話題,均與第15任總統選舉之時事密切相關;「雙子星案命運多舛?南海控股有中資疑慮 遭駁回?」、「民進黨效率突 然變好?卡雙子星案 柯(指柯文哲):不利外國投資? 」、「南海控股有文章?負責人于品海和中國太子黨關係密切?」等議題,則係以雙子星開發案為例,討論有陸資背景之投資者對於國家安全之影響及臺灣政府以此為由駁回投資申請,亦與對岸政經勢力滲入臺灣有關;「獨!槍桿打肉!筆桿攻心!中共大外宣藏中共奪權機密?!」、「獨!記者是黨的旗手!電視報紙一把抓!中共這樣控制媒體?!」、「獨!中國之聲‧孔子學院不單純?解密中共大外宣與它的產地!」等議題,則討論中共政府透過媒體、教育機構為宣傳之管道,此亦與系爭言論以中共政府大外宣作為系爭節目前言之意旨相符。上開討論話題既未逸脫中共政府以資金手段介入媒體,干預言論以達宣傳效果,進而影響臺灣政經情勢及左右總統選情之主軸,是以系爭畫面作為系爭節目討論上開話題之背景,亦難認有何不妥。 (五)系爭節目為壹傳媒公司所製播,盧諭慶為系爭節目之製作人,實際負責製播系爭節目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惟陳凝觀所為系爭言論屬善意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則縱盧諭慶將系爭言論製作於系爭節目中,再經壹傳媒公司向閱聽大眾公開播送,亦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餘地。又陳凝觀、盧諭慶既無侵權行為,則不論其等是否為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壹傳媒公司均無庸依民法第188條 第1項規定,與其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上訴人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於中國時報等新聞紙及系爭節目刊登、播出如附件之澄清啟事,壹傳媒公司並應自其YouTube網站系爭頻道中移除系爭節目片段,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冠璇 附件:澄清啟事 本人陳凝觀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7日在本公司製播、本人擔任製作人之「年代向錢看」節目中,以「狗腿」、「國台辦狗腿」等詞辱罵蔡衍明先生,致其名譽遭受嚴重損害,本公司、本人陳凝觀及本人盧諭慶特此向社會大眾澄清前開「狗腿」、「國台辦狗腿」等詞均為不當用語,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澄清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練台生) 陳凝觀 盧諭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