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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7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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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曞綱
上訴人
黃子玲
上訴人
黃銘村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被上訴人
粘銜尹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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