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龍泰精密有限公司、黃金龍、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見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廣祐律師 被上訴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