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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8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傅中樂汪曉君廖慧如

上訴人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其財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上訴人
湯淑惠
訴訟代理人
龍天立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上訴人
湯庚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待當事人陳述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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