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89號
- 上訴人
-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其財
- 訴訟代理人
- 張至剛律師
- 被上訴人
- 湯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龍天立
- 訴訟代理人
- 吳妙白律師
- 被上訴人
- 湯庚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待當事人陳述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989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待當事人陳述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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