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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周群翔周珮琦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許景泰

  • 上訴人
    當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世紀智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當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駱鵬年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智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泰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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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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