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當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當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駱鵬年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智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泰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