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何嘉惠、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趙紹廉、李文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何嘉惠 被 上訴 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被 上訴 人 李文宗 陳佩潔 張起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騰 王信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赬 被 上訴 人 杜柏鋒 許光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建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 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