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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魏麗娟郭佳瑛潘進柳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賴威瑞
即被上訴人
羅苡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陳貽男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37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400元(見本院卷二第21頁),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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