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賴威瑞 羅苡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陳貽男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37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400元 (見本院卷二第21頁),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 限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