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魏麗娟潘進柳郭佳瑛

  • 當事人
    張永豐張家銘張王明香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游開雄律師 李吉祥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家銘 張王明香 訴訟代理人 李金定律師 劉彥麟律師 追加 被告 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訴訟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畇嘉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 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