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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郭佳瑛

上訴人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吉祥律師
被上訴人
張家銘
被上訴人
張王明香
訴訟代理人
李金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訴訟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畇嘉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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