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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1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魏麗娟郭佳瑛張婷妮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褚瑩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 上 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 帶 上訴人 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俊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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