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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被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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