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傅中樂、汪曉君、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孫瑞芬
- 原告林光明
- 被告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抗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光明 代 理 人 馮聖中律師 蔡喬宇律師 相 對 人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芬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首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首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提起抗告,則本裁 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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