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抗字第2號

假扣押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傅中樂汪曉君管靜怡

聲請人
林光明
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相對人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芬
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首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首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提起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