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抗字第2號
- 聲請人
- 林光明
- 代理人
- 馮聖中律師
- 代理人
- 蔡喬宇律師
- 相對人
-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瑞芬
- 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首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首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