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俊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陳俊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215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元(見 本院卷第25頁之收費通知單),尚應補繳1萬2215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