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0號
- 再審原告
- 陳俊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215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25頁之收費通知單),尚應補繳1萬22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