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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0號

減少價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謝碧莉楊惠如林晏如

再審原告
陳俊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215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25頁之收費通知單),尚應補繳1萬22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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