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王健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大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豪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捷誠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