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趙秀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 審原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0,268元,應徵裁 判費1萬5,69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