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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再審原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再審被告
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限期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75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77、79頁),本件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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