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趙秀琦、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麗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 審原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再 審被 告 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5,6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限期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75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77、79頁),本件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