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叮一有限公司、林聖芝、柯家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叮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芝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 上訴人 柯家濠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並試行和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