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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網達先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偉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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