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國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鄭國冠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 訴 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 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