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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上訴人
曾博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附表甲編號1「誤寫誤算」

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編號1「更正欄」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關於附表甲編號2至6「誤寫誤算」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編號2至6「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如附表乙「本院判決得請求金額(扣除與有過失1/2)」欄所示(計算過程詳附表乙「本院認定得請求項目」、「編號1.1、1.2扣除折舊9/10後金額」欄所示),總計新臺幣(下同)3萬5179元。惟本院判決第9頁第6行將附表乙編號1.1「本院認定得請求項目」欄之「40,000」元,誤載為「7萬元」,致有附表甲「誤寫誤算」欄所示之誤寫誤算情事,應予更正為如附表甲「更正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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