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温朝淵、宜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曾耀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温朝淵 被 上訴 人 宜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