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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君豪張文毓邱靜琪

再審原告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郭廷璋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848元(見本院卷第45-62頁),應徵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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