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重勞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