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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抗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嘉烈張文毓高明德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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