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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
即被上訴人
N BRANCH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鄭祉恒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分公司〔CBRE PROPERTY SERVICES LIMITED TAIWA

陳毓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峰間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二九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被上訴人,為核對上開事件民國110年4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內容,以補充訴訟上主張及理由、維護法律上利益,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本院110年4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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