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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3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謝永昌

聲請人
岱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瓏璇
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天龍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勞上字第一二九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準備程序證人甘筱淇之陳述內容與開庭筆錄不符云云,並提出證人甘筱淇作證時之法庭錄音譯文,聲請人為能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法庭錄音譯文依法表示意見,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上訴人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29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本院確於110年12月16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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