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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抗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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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心崎
代理人
林朝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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