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LMNT ACCESSORIES LLC、LAWRENCE LIN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LMNT ACCESSORIES LLC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LIN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 國貿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 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