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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更三字第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上訴人
致亨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瑜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上訴人
KELIAN MINERALS LIMITED(凱連礦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HAO YUANAN(趙元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件有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汪瑜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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