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代墊扶養費逾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原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關於酌定上訴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會面交往方式及負擔扶養費部分,應變更為: ㈠上訴人得依附表一所示方式與甲○○、乙○○會面交往。㈡上訴 人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甲○○、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 每月五日前,給付被上訴人關於甲○○、乙○○之扶養費各新臺 幣壹萬參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六期視為到期。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甲○○、乙○○。上訴人固守財產,拒絕給付子女扶養 費,曾誣指被上訴人母親與姊夫丙○○向其索討子女保母費而 對丙○○提出刑事告訴,並曾以「去死、垃圾、賤人、賤貨、 大便腦」或「垃圾家庭、一群人渣、2位小孩帶回來…遠離你 們妖魔鬼怪的家庭」等訊息辱罵被上訴人及其家人;上訴人每遇兩造爭執即提離婚,曾以訊息提離婚高達四、五十次,被上訴人遭上訴人精神侵害,兩度獲核發通常保護令。另上訴人自婚後除使被上訴人懷孕外,拒絕與被上訴人發生尋常夫妻間之接觸、擁抱或性行為,兩造夫妻溝通、子女教養、財務觀念均有歧異,彼此感情淡薄,分居迄今已逾四年。上訴人錙銖必較,訴訟中對被上訴人無理性攻擊,兩造婚姻已無可維繫,爰擇一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第1項第3款規定 請求准兩造離婚。又2名子女自幼由被上訴人及其家人照顧 ,爰請求對於2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被上訴人任 之;並請求上訴人按月給付2名子女各新臺幣(下同)24,000元之扶養費至其等大學畢業前一日止。又被上訴人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單獨負擔2名子女扶養費,上 訴人受有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275,864元本息(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抗辯:為給予子女完整家庭,上訴人盼能維持婚姻。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或其母、姊夫因財務或宗教信仰等因素,向上訴人勒索高額保母費,方傳送如保護令裁定所示訊息予被上訴人。兩造分居多時,亦係因被上訴人擅自於110年3月將2名子女帶回娘家,不願返回兩造住處所致。被上訴人 對子女教育規劃不明,且被上訴人及其家人有前述脫序行為,上訴人憂心被上訴人挪用子女扶養費於填補其個人或家人投資虧損或其他開銷,故希望實支實付扶養費。又倘如兩造離婚,上訴人主張應由上訴人或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並希望於每週六、日與子女會面交往。又原審判決上訴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及金額均非妥適。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上訴人已於長子出生前額外給付被上訴人生活費12萬元,並給付長子20個月生活費20萬元、附表二編號79-124婦嬰用品費用計981,471元,編號1-78(同原判決附表三 所示項目,扣除編號40、54、73)費用116,065元及編號125-229上訴人於111年5月後持續為子女支出相關費用計166,263元,對被上訴人亦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據此主張抵銷 。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決:㈠准兩造離婚。㈡ 甲○○、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被上訴人任之。上訴人 得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與甲○○、乙○○會面交往。㈢上 訴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甲○○、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 每月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關於甲○○、乙○○扶養費各15,374元 ,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到期。㈣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75,864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返還代墊扶 養費之請求(被上訴人未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兩造於106年10月10日結婚,婚後育有甲○○(000年0月00日生 )、乙○○(000年00月00日生,原審卷第23-25頁)。被上訴 人於長子出生後即帶同長子返回○○娘家居住,僅加班日及週 六、日帶子女返回上訴人住處同住。110年2月後,被上訴人不曾再返回上訴人住處同住(原審卷第362、364頁)。 ㈡兩造及被上訴人親屬間曾有下列案件爭訟: 1.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109年12月29日、110年1月25日、27日 對其傳送辱罵訊息為由聲請保護令,經原法院核發110年度 家護字第274號通常保護令,上訴人提起抗告、再抗告均經 駁回(原審卷第349-355頁、本院卷一第101、102頁)。 2.被上訴人以兩造離婚訴訟期間,上訴人於兩造與社工LINE群組多次傳送辱罵被上訴人之訊息為由聲請保護令,經原法院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979號通常保護令,上訴人提起抗告經駁回(本院卷一第119-121頁、卷二第217-223頁)。 3.上訴人以甲○○自110年3月27日起與上訴人同住,惟被上訴人 及其姐丁○○於同年月31日強行將甲○○帶離上訴人住處為由, 對被上訴人及其姐提出妨害自由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駁回(原審卷第260-267頁)。 4.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姊夫丙○○要求上訴人補足給被上訴人母親 之保母費45萬元,有多次恐嚇危害安全行為為由,對丙○○提 出妨害自由告訴,經北檢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駁回(本院卷一第103-109頁)。 5.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支付2名子女扶養費為由聲請暫時處分 ,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本件離婚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關於甲○○、乙 ○○扶養費各13,000元,上訴人提起再抗告經駁回(原法院11 0年度家暫字第203號卷宗)。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請求離婚部分: 1.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有前項 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意即依客觀標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理由書意旨參照)。申言之,婚姻乃夫妻間永久共同生活之約定,雙方均須持續提供配偶精神、感情及物質上之扶持,如因感情基礎動搖,而未能提供配偶扶持,致婚姻發生破綻或容任破綻擴大至無法回復,則就婚姻之難以維持,即有可歸責事由。 2.查被上訴人於長子出生後,即帶同子女返回娘家居住,與上訴人僅於加班日或假日相聚,其後兩造因上訴人應否增加支付被上訴人母親保母費發生爭執,陸續發生上訴人傳送辱罵訊息,被上訴人據此聲請保護令、上訴人於110年3月將長子帶回住處、被上訴人旋即帶長子返回娘家,上訴人後續對被上訴人及其姐、姊夫提起刑事告訴,且於離婚訴訟進行中,再對被上訴人發送辱罵訊息,被上訴人因而再度聲請保護令等情,均如前述。可見兩造同住共營婚姻時間非長,幾無和諧照顧子女之美好經驗,婚姻基礎原即薄弱,嗣又因金錢觀念歧異,屢因分擔子女扶養費發生爭執,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及其家人支用金錢方式極度不信任而萌生敵意,兩造感情已是破綻叢生。兩造婚姻經營未久,未能互相包容,致力協調照顧子女模式,上訴人屢以辱罵訊息表達對被上訴人及其家人之仇視,甚至不惜對被上訴人及其姐、姊夫提起刑事訴訟,未見珍惜夫妻情分,彼此信任盡失,僅餘敵對與怨懟,至此破鏡難求重圓。上訴人對於法院核發保護令或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均窮盡途徑為抗告或再議,足徵其毫無善意消彌紛爭,致兩造頻於訴訟攻防,難啟理性溝通之途,本件訴訟中雙方更針鋒相對,足認兩造於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均無法相互扶持,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亦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可認兩造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兩造對於婚姻之破綻,均可歸責,上訴人屢對被上訴人為精神侵害,且僅因子女照顧問題即對被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其可歸責之程度尤甚於被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有據 。 ㈡酌定親權及會面交往方式部分: 1.按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2.原審囑託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訪視調查結果:被上訴人從事公職,月入5萬餘元,現與其父母 同住。住處為被上訴人父親名下兩層樓半房屋,位於○○半山 腰集合社區,屋內寬敞整潔。訪談中見被上訴人、其母親與子女肢體互動親暱,從被上訴人對子女健康、作息、成長情形之瞭解,表現出為人母認真用心之照顧經驗,評估其親職能力、與子女關係發展均良好,子女大致獲良好看顧。被上訴人扶養態度積極,家人支持充足,適任子女之親權人。上訴人從事公職,月入約7萬餘元,健康狀況良好,足以照顧2名子女。上訴人與家人同住○○區之住宅區,能提供子女穩定 之照顧環境。評估上訴人有高度監護意願且具相當教育規劃能力(原審卷第75-84、87-95頁)。另原審為未成年子女選任之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略以:被上訴人在幼兒生活之照顧,上訴人在戶外活動之規劃均相當用心。但雙方金錢財物及教養觀念差異,致無法和諧相處,以幼兒目前身心發展階段,建議延續當前生活環境。長子人際互動發展需增加多元刺激,次子基於幼兒從母原則,且對外婆具特殊依附情感,根據手足同親不分離原則,建議由被上訴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使子女能在相對安心環境中成長(原審卷第203-221頁)。 3.本院審酌兩造均有照顧子女意願,且均任公職,收入穩定,並均與其等父母同住,由父母提供合宜之住處,均具相當之親職能力。考量甲○○年僅0歲,乙○○年僅0歲,有高度生活照 顧需求,以其等出生後即由被上訴人及其父母照顧迄今,對被上訴人之家庭有深厚之依附關係,被上訴人亦瞭解其等身心狀態,固不宜變動其等主要照顧者與居住環境,以助其等穩定成長。又上訴人雖有行使親權意願,惟兩造關係交惡,訟爭不斷,無自主解決紛爭能力,上訴人迄今敵視被上訴人及其家人,難以化解,且於訴訟中對被上訴人支用扶養費、子女教育計畫及照顧方式等仍多所指責,難期其可扮演友善父母,與被上訴人共同商議子女事項。為避免兩造衝突頻生,影響子女心理健康,並遲誤子女親權決定,爰綜核兩造生活狀況及子女人格發展需要,認對於2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由被上訴人單獨任之,較能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4.次按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衍生之權利,為未行使親權一方酌定其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應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俾健全子女之人格發展,並滿足親子間之孺慕之情。本院審酌上訴人於訴訟進行中已積極與子女會面交往,對子女活動多有規劃,而程序監理人報告亦提及子女人際互動需多元刺激,且父親角色並非被上訴人或其家族男性可輕易取代,是為健全2名子女身心及人際發展,經常與上訴人及其家人互 動,有其必要,爰審酌兩造陳述關於會面交往時間、方式之意願(本院卷一第382頁)及子女發展需求、生活作息等一 切情狀,酌定上訴人得依附表一所示方式與2名子女會面交 往。 ㈢酌定子女扶養費部分: 1.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9條、第111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 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1、2、4項規 定即明。 2.本院審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9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為23,061元(原審家暫字卷第13頁),該項統計調查已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支出,且有地域之別,應較能反映各地區國民之生活水準,自可作為扶養費之參考。甲○○、乙 ○○自幼與被上訴人居住○○娘家,爰以上開新北市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額23,061元作為認定2名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之 基準。又2名子女縱預計將來於臺北市求學,其居住地點仍 在新北市,居住成本仍與臺北市有別,是被上訴人主張應以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認定扶養費基準,並不足採。又兩造不爭執上訴人月薪約71,450元、被上訴人月薪約65,450元(本院卷一第228、317、380頁),比例約48: 52。另被上訴人自陳原有租金收入,惟已於110年6月出售房屋(本院卷一第228頁),是上訴人主張兩造收入比例應列 計被上訴人租金收入云云,即不足取。本院審酌兩造收入差距非大,2名子女尚年幼,被上訴人擔任子女主要照顧者, 須付出更多照顧勞務及時間,惟相對亦獲取更多陪伴子女成長而共享親情時光,此非金錢得以評價;及上訴人每週得探視子女,亦分擔部分教養子女之責,並負擔會面交往期間子女所需費用等一切情況,認上訴人每月應給付被上訴人2名 子女扶養費各13,000元,以符子女之需。又扶養費之需求係陸續發生,並非應一次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得命分期給付,性質上為定期金之給付,爰酌定上訴人應於每月5日 前給付,並酌定一期逾期不履行時,其後六期喪失期限利益,以維2名子女之利益。又被上訴人固請求酌定上訴人負擔 扶養費至子女大學畢業前一日止,惟子女若已成年,須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要件,始得請求上訴人負扶養義務,被上訴人並無請求上訴人給付之權利。是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即非有據。 ㈣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 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支付子女之扶養費,且他方有扶養能力時,一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其代墊之扶養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76 號裁定參照)。再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民法第1003條之1 定有明文。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2.被上訴人主張其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單獨 負擔2名子女扶養費,為此請求上訴人返還代墊扶養費275,864元。本院基於上述理由,認定上訴人每月應給付被上訴人2名子女扶養費各13,000元。至於被上訴人自認於110年4月 至7月、同年5月至111年4月期間,各領有甲○○每月2,500元 、3,500元之育兒津貼;另於110年4月至7月、同年5月至111年4月期間,各領有乙○○每月2,500元、4,000元之育兒津貼 (本院卷一第267-269頁),固可認2名子女所需扶養費獲部分補助,惟2名子女於上開期間年僅0歲、0歲,仰賴全時照 顧之勞費程度較高,爰不調整上訴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上訴人不爭執110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未支付子女扶養費,及兩造不爭執上訴人於前述期間,僅自同年10月5日起負擔如附表二編號1-78(即原審判決附表三費用,不 含編號40、54、73)共116,065元(本院卷一第385頁、卷二第35頁),則上訴人就其應分擔之扶養費未為分擔而受有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所受利益。被上訴人亦陳明同意上訴人以曾支付之116,065元抵銷(本院卷二第196頁)。據此計算,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共為221,935元(13,000×13個月×2人-116,065)。 3.上訴人固主張其給付被上訴人長子出生前12個月生活費12萬元、長子20個月生活費計20萬元,並為子女購買婦嬰用品計981,471元、於111年5月後持續為子女支出相關費用計166,263元(如附表二編號79-124),被上訴人亦受有不當得利云 云。惟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包括提供生活照顧及支付扶養費,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本於內部分工,亦有各自分擔家務勞動、子女照顧及支付相關費用之義務,並以此共營家庭生活,自不應認夫妻任一方支出費用,他方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上訴人主張支出之項目,有其於兩造同住期間支付之生活費、子女用品費,或被上訴人與子女會面交往期間所支出之成本或購買子女食品、用品費用,此部分縱信確有支出,亦屬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為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之費用,自屬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 上訴人固本於分擔家務及照顧子女義務而支付上開費用,惟被上訴人亦不因此而解免其分擔照顧子女或支出家庭生活費用之責,難認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而構成不當得利。是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亦有不當得利之債權而得主張抵銷云云,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准兩造 離婚,及請求酌定對於2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其 任之;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21,935元,及自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審卷第283頁),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判命上訴人返還代墊扶養費逾221,935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該部分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判決關於酌定上訴人與2名子女會面交 往方式及給付將來扶養費部分,均應予調整。上訴人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惟該部分既屬法院得依職權酌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爰不廢棄此部分之判決,依職權變更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附表一: 壹、會面式交往 階段 期間 會面交往時間 地點 備註 一 甲○○、乙○○高中以前 1.每週日上午8時30分至當日下午5時止。 2.每月第2、4週週六上午8時30分至該週週日下午5時止。 3.寒暑假期間,除維持前述會面交往外,寒假得增加5日同住期間,暑假得增加10日同住期間。期間自首日上午8時30分起,至末日下午5止。 3.民國奇數年春節除夕上午8時30分起至初二下午5時止。 4.民國偶數年春節初三上午8時30分起至初五下午5時止。 甲○○、乙○○住所地,或由兩造協議 寒暑假同住期間由兩造協議,得一次或分次同住。協議不成,由被上訴人依甲○○、乙○○之需求擇定 二 甲○○、乙○○高中以後 應尊重甲○○、乙○○之意願,決定與上訴人會面交往之方式、期間 貳、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得於不妨礙甲○○、乙○○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等方式聯絡甲○○、乙○○。 參、兩造應注意事項: 一、上訴人欲行使會面交往,應於會面交往期日3日前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等方式通知被上訴人。 二、兩造於上訴人行使會面交往時,皆應遵守法院所定時間及方 式,準時交付或交還子女予他方。又上訴人於探視日如遲逾30分鐘未前往,除經被上訴人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次之探視權。 三、兩造如欲變更或順延前述會面交往,應於3日前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等方式通知他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變更或順延。 四、前開會面交往、同住方式,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均得經兩造同意後變更。 五、兩造均應積極、主動配合及遵守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之方式及期間。兩造及子女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等聯絡方式,應於變更後3日內通知他方。 六、兩造交付、交還子女時,應併同交付、交還子女之健保卡。子女患病或遭遇事故,同住或會面交往一方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並及時通知他方。 七、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之言論。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購罝婦嬰用品費用 編號 時間 物品 數量 上訴人主張金額 原審判決應列入扶養費金額 1 110年10月5日 S號尿布 4包 1,480元 1,480元 2 110年10月20日 啓賦3 4瓶 5,520元 5,520元 3 同上 植物奶 2瓶 1,740元 1,740元 4 同上 米精 2瓶 900元 900元 5 同上 強生水解奶粉 400G 2瓶 740元 740元 6 同上 分擔拉拉褲費用 600元 600元 7 同上 深坑老街吃飯 450元 會面交往成本 8 110年11月7日 啓賦3 4瓶 5,520元 5,520元 9 同上 米精 2瓶 900元 900元 10 同上 衣褲、背心 4,897元 4,897元 11 同上 奶嘴費用半數 300元 300元 12 同上 分擔拉拉褲費用 700元 700元 13 同上 分擔植物奶費用 5,000元 5,000元 14 110年11月21日 分擔吸管、紙尿布費用 1,000元 1,000元 15 同上 春天素食 825元 會面交往成本 16 同上 停車費 240元 會面交往成本 17 110年11月27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18 同上 分擔米精費用 1,000元 1,000元 19 同上 外套、背心、上衣、褲 6,323元 6,323元 20 同上 春水堂用餐 630元 會面交往成本 21 110年11月28日 深坑老街用餐 450元 會面交往成本 22 110年12月4日 淡水遊玩費用 不詳 會面交往成本 23 110年12月5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24 同上 外套、長褲、玩具 2,826元 2,826元 25 同上 春水堂用餐 645元 會面交往成本 26 110年12月19日 尿布 2箱 2,000元 2,000元 27 同上 分擔拉拉褲費用 1,000元 1,000元 28 110年12月26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29 同上 分擔米精費用 1,350元 1,350元 30 111年1月2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31 同上 分擔童裝、尿布費用 2,000元 2,000元 32 111年1月15至 16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33 同上 分擔童裝、尿布、奶嘴等費用 2,200元 2,200元 34 111年1月22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35 同上 分擔尿布、益生菌費用 1,000元 1,000元 36 同上 兒斯親子樂園儲值 9,8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37 111年1月31日至2月6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38 同上 分擔尿布、醫藥費 1,000元 1,000元 39 同上 分擔益生菌、米精、無乳糖奶粉、醫藥費 2,000元 2,000元 40 刪除 本院卷一第385頁 41 同上 長春素食 1,080元 會面交往成本 42 同上 大寶及二寶紅包 2,000元 餽贈 43 111年2月1日 大寶及二寶紅包 6,000元 餽贈 44 111年2月13日 分擔外套、貝心、益生菌費用 2,000元 2,000元 45 同上 PPSU奶瓶 445元 445元 46 111年2月27日至28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46-1 同上 分擔尿布及童裝費用 2,200元 2,200元 46-2 同上 六福村 1,0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47 111年3月12至 13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47-1 同上 COMBI餐搖椅 8,000元 餽贈 48 同上 分擔尿布、奶嘴、米精 2,450元 2,450元 49 同上 八里租車 4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0 同上 停車費 9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1 同上 寬心園用餐 1,17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2 同上 小蘇杭用餐 1,03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3 111年3月27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54 刪除 本院卷一第385頁 55 111年4月4至5日 分擔尿布、益生菌、植物奶費用 10,000元 10,000元 56 同上 八里租腳踏車 4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7 同上 CHAO炒炒蔬食熱炒 67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8 同上 淡水停車費 240元 會面交往成本 59 同上 AMOS蠟筆及圖畫本 700元 餽贈 60 111年4月10、 12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61 同上 八里租腳踏車 4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62 同上 玩具車 220元 餽贈 63 同上 六福村 1,0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64 同上 上次動物園早餐 200元 會面交往成本 65 同上 tomica小汽車 500元 餽贈 66 同上 甲○○生日禮金 3,200元 餽贈 67 111年4月24日 分擔尿布費用 800元 800元 68 同上 租腳踏車 150元 會面交往成本 67 同上 停車費 240元 會面交往成本 68 同上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69 同上 滬尾豆花 70元 會面交往成本 70 同上 千囍蔬食 250元 會面交往成本 71 同上 玩具小車 400元 餽贈 72 同上 combi機能鞋 1,180元 1,180元 73 刪除 本院卷一第 385頁 74 111年5月8至9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75 同上 植物奶、尿布、球鞋、衣服 4,400元 4,400元 76 同上 施必麗乳膏 950元 950元 77 111年5月22日 啓賦3 2瓶 2,760元 2,760元 78 110年10月至111年5月 健保費 8月 8,800元 8,800元 79 Combi嬰幼兒手推車 16,800元 80 YOYO嬰幼兒手推車 16,800元 81 Combi蒸汽消毒鍋 3台 7,770元 82 奇哥蒸汽消毒鍋 1台 2,400元 83 Mothercare 大床 16,800元 84 象印熱水瓶5公升 4,990元 85 單人乳膠墊2床+乳膠枕 30,400元 86 3M地墊 3,996元 87 HITACHI冷暖空調+隔板 34,800元 88 托嬰中心註冊費 11,980元 89 托嬰中心月費 2個月 34,000元 90 曰本Hoppetta多功能蘑話長枕 3,200元 91 曰本Hoppetta多功能蘑話授乳枕 2,480元 92 更換k收a四個輪胎+引擎冷卻系統 43,569元 93 Combi WEGO 8,200元 94 Combi WEGO 6,000元 95 Combi Joytrip 2個 15,980元 96 比例時挖沙玩具 4,130元 97 童書 4,717元 98 媽媽包 1,599元 99 貝親奶瓶435元 9支 3,915元 100 貝親PPSU奶瓶458元 5支 2,290元 101 Combi吸鼻器 4,890元 102 佳貝恩電動吸鼻器 2,680元 103 Combi好朋友- Hello Kitty 4隻 3,600元 104 曰本音樂安全遊戲圍欄 4,980元 105 TATUNG大同11人份不鏽鋼百年電鍋 TAC-11V-MW 6,990元 106 PHILLIPS額溫槍 2支 4,200元 107 Combi Kuma熊哭聲感應安撫音樂 1,500元 108 Combi餐搖椅 重複列記 0元 109 Combi乾巾加濕器 1,690元 110 【Combi】teteo幼童電動牙刷(香檳粉) 1,200元 111 【Combi】優質三階段訓練便器 1,425元 112 BABYBTORN One旗艦版抱嬰袋 6,640元 113 英國Shnuggle月亮澡盆 1,360元 114 比得兔豆趣兩用被 1,480元 115 奇哥3M新雪麗四季柔舒被胎 1,900元 116 百頁窗 1,200元 117 汐止櫻花熱水器一半費用 5,500元 118 芽比兔 1,580元 119 禾馨產檢費用38,000元 2次 76,000元 120 禾馨生產費用 2次 83,840元 121 新嬰悅坐月子費用 111,000元 122 甲○○保姆費15,000元* 18個月+20,000元*2個月 364,000元 123 109年3月大寶甲○○住院醫療費 9,000元 124 命名 2次 8,000元 125 111年5月24日 韓國AMOS 36色粗款神奇水蠟筆 838元 126 111年5月27日 IRIS 73公分木質天板收納 1,760元 127 111年5月29日 TOMICA小汽車 500元 128 111年6月3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989元 129 111年6月5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839元 130 111年6月6日 TOMICA小汽車 850元 131 111年6月11日 水壺 518元 132 111年6月18日 奶粉分裝盒 186元 133 111年6月18日 心美力植物奶 835元 134 111年6月19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500元 135 111年6月21日 PPSU奶瓶及奶嘴 1,636元 136 111年6月22日 奶粉分裝盒 186元 137 111年6月23日 PPSU奶瓶及奶嘴 1,734元 138 111年6月24日 血氧機 3,000元 139 111年7月6日 TOMICA小汽車 266元 140 111年7月7日 TOMICA小汽車 500元 141 111年7月7日 TOMICA軌道遊戲組 1,699元 142 111年7月9日 PHILIPS汽炸鍋 10,490元 143 111年7月9日 心美力植物奶 835元 144 111年7月10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516元 145 111年7月16日 TOMICA軌道遊戲組 1,699元 146 111年7月17日 JOYTRIP 汽座 重複列計 0元 147 111年7月18日 TOMICA軌道遊戲組 1,483元 148 111年7月23日 安全防撞邊條 666元 149 111年8月11日 TOMICA小汽車 492元 150 111年8月13日 泡泡水 189元 151 111年8月14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700元 152 111年8月15日 象印6人份鐵器塗層炎舞炊煮壓力IH電子鍋、 Panasonic鹼性離子整水器TK-AS46WTA 63,100元 153 111年8月19日 TOMICA小汽車 250元 154 111年8月24日 食物剪 294元 155 111年8月26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715元 156 111年8月28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609元 157 111年8月30日 兒童立體口罩 316元 158 111年8月31日 湯叉 288元 159 111年8月31日 足球 790元 160 111年9月5日 湯叉、泡泡水 469元 161 111年9月5日 冷水壺 803元 162 111年9月2日 TOMICA小汽車 250元 163 111年9月6日 TOMICA小小工程師工具箱 1,749元 164 111年9月8日 TOMICA小汽車 750元 165 111年9月9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731元 166 111年9月24日 TOMICA小汽車 150元 167 111年9月25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904元 168 111年9月28日 TOMICA小汽車 300元 169 111年9月29日 TOMICA軌道遊戲組 2,194元 170 111年10月6日 TOMICA小汽車 345元 171 111年10月7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485元 172 111年10月10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674元 173 111年10月10日 六福村 1,796元 174 111年10月12日 TOMICA小汽車 208元 175 111年10月14日 TOMICA小汽車 150元 176 111年10月14日 TOMICA小汽車 206元 177 111年10月16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627元 178 111年10月17日 防撞地墊 36片 3,225元 179 111年10月20日 兒童立體口罩 316元 180 111年10月28日 IKEA溫溼度計 288元 181 111年10月31日 曖麗嬰童百貨安全帶固定 498元 182 111年11月2日 安全防撞邊條 1,275元 183 111年11月3日 安全防撞邊條 740元 184 111年11月3日 安全防撞邊條 180元 185 111年11月3日 MAMMYSHOP 奶瓶 535元 186 111年11月6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664元 187 111年11月7日 TOMICA小汽車 359元 188 111年11月7日 TOMICA小汽車 250元 189 111年11月12日 曖麗嬰童百貨口罩 357元 190 111年11月19日 尿布處理器 1,889元 191 111年11月9日 TOMICA小汽車 556元 192 111年11月9日 TOMICA小汽車 131元 193 111年11月21日 TOMICA小汽車 640元 194 111年11月22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553元 195 111年11月25日 安全防撞邊條 370元 196 111年12月3日 分隔餐盤 975元 197 111年12月7日 曖麗嬰童百貨-防掉帶、口罩 498元 198 111年12月7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600元 199 111年12月7日 冰球遊戲、競速賽車 3,944元 200 111年12月10日 橄欖油肥皂600g 6塊 2,976元 201 111年12月7日 TOMICA軌道遊戲組 1,899元 202 111年12月21日 防倒固定器 306元 203 111年12月27日 純棉襪 3雙 200元 204 111年12月27日 湯叉 2支 576元 205 112年1月2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513元 206 112年1月4日 TOMICA小汽車 201元 207 112年1月8日 奶嘴及刷子 433元 208 112年1月9日 TOMICA小汽車 454元 209 112年1月13日 麥精 390元 210 112年1月11日 尿布 698元 211 112年1月15日 中油東湖站 1,027元 212 112年1月20日 奶粉分裝盒 186元 213 112年1月26日 勝利加油站 623元 214 112年1月28日 水壺 518元 215 112年1月31日 心美力植物奶 995元 216 112年1月31日 肚圍、防踢背心、安全地墊 5,368元 217 112年2月3日 TOMICA小汽車 254元 218 112年2月3日 兒童靜音拖鞋 179元 219 112年2月3日 TOMICA小汽車 254元 220 112年2月5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1,038元 221 112年2月6日 兒童靜音拖鞋 179元 222 112年2月9日 泡泡水 336元 223 112年2月9日 TOMICA小汽車 446元 224 112年2月10日 韓國AMOS 36色粗款神奇水蠟筆 722元 225 112年2月13日 泡泡剪、泡泡水 1,087元 226 112年2月18日 繪畫練習本 446元 227 112年2月22日 繪畫本 138元 228 112年2月24日 奶嘴及瓶蓋 349元 229 112年2月24日 MAMMYSHOP 奶瓶 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