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附帶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隆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本院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萬3,840元(本院卷第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
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