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謝俊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附帶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840元(本院卷第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