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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附帶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本院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萬3,840元(本院卷第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

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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