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 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萬2,36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萬8,508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1萬8,508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