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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祖民趙雪瑛馬傲霜

上訴人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秀
送達代收人
曾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志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1,346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14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命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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