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百鷹營造有限公司、張皓禎、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禎 訴訟代理人 張克華 被上訴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