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
- 上 訴 人
- 即
- 附帶被上訴人
- 交通部鐵道局
- 法 定代理 人
- 楊正君
- 訴 訟代理 人
- 林繼恆律師
- 陳昶安律師
- 黃祈綾律師
- 蘇怡文律師
- 被 上訴人
- 即
- 附 帶上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代理 人
- 姜振中
- 訴 訟代理 人
- 李家慶律師
- 蕭偉松律師
-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