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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翠華梁夢迪饒金鳳

上 訴 人
附帶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 定代理 人
楊正君
訴 訟代理 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蘇怡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附 帶上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姜振中
訴 訟代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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