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汪曉君

上訴人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瓶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被上訴人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法定代理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