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鄭警源、陳賢義
- 上訴人高宇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高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鄭愛春 被上訴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銘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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