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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33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抗告人
陳建發
抗告人
陳柏維
抗告人
陳嘉珮
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應華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則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即聲請假扣押事件,除審究是否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原因」外,並須兼顧聲請人有無釋明假扣押原因存在,倘不能提出該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自無假扣押之必要,即如非因釋明而有不足時,縱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亦無足以補之,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 年4月22日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准抗告人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3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提出異議,經原法院於111年7月11日以111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廢棄原處分,並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審酌相對人過往未親自出面而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為本件假扣押。 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駕車與第三人黃玉卿騎車於111年3月17日晚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黃玉卿當場死亡,其等為黃玉卿全體繼承人,自得請求相對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聲請再議暨請求覆議狀、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發回續查通知單、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行車紀錄器截圖、相片為憑(見原處分卷第4、13至15頁、本院卷第17至29、131至137頁),堪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惟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則以相對人未直接協商、調解,且否認自身過失,顯已表明拒絕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認相對人恐有逃避責任或脫產之虞云云。經查,抗告人本案請求金額為300萬元(見本院卷第141頁)。又抗告人持原處分聲請就相對人存款、不動產執行假扣押之結果(執行案號: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0號卷,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因扣得相對人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郵局302萬4,250元存款後,認已足額扣押,遂撤銷相對人不動產查封登記,及撤回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扣押相對人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淡江大學郵局85萬3,912元存款,此有羅東郵局陳報扣押金額或聲明異議狀、淡江大學郵局民事聲明異議狀、執行法院函附於系爭執行卷可稽(見系爭執行卷第51、53至54、56頁)。且抗告人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200餘萬元(見本院卷第142頁),足見相對人現有財產與抗告人主張之債權相較,顯無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債權之情形。縱相對人拒絕給付,然如非就相對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外,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相對人有積極隱匿其自身財產,或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情形,可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必要,縱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應認無保全假扣押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原法院廢棄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不能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3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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