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永尚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張文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173號 抗 告 人 永尚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金發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16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假扣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所為駁回其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仍應維持假扣押隱密性,爰不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呂金發委託抗告人銷售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房屋及所坐落之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抗告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28日收受買方斡旋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約定於110年4月8日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詎相對人違反委託契約 ,反悔不賣,故抗告人提起訴訟催討服務報酬,而相對人上開房屋,目前已有新北市蘆洲區農會設定抵押權,證明相對人已有負債,且近聞相對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日後抗告人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強制執行,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爰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財產於646,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 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1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更為裁定等語。 三、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請求權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如買賣、租賃、消費借貸等。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四、經查: 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簽立委託銷售系爭房地合約,經向原法院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服務報酬訴訟(原法院110年度訴字 第1951號),堪認抗告人已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為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系爭房地設定有抵押權顯見相對人已有負債,且近聞相對人正將財產搬移隱匿等語,並提出系爭房地之建物登記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25頁) ,欲釋明本件確有假扣押之必要。惟查,依前開系爭房地登記謄本資料,僅可得知相對人於83年間取得系爭房地時,即已於系爭房地上設定有抵押權,距抗告人於111年6月21日聲請本件假扣押時已相隔28年,實無從據此逕認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而達於無資力狀態之情事,再者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一節,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為釋明,無從認抗告人之主張為真。此外,抗告人復未釋明相對人現有財產若干,其現存之既有財產,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其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而有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本件尚難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其既未盡釋明之責,縱陳明願供擔保,亦無足補釋明之欠缺,其聲請不應准許,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