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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65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賴劍毅呂淑玲洪純莉

抗告人
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ン・インターネット (Dream Train Internet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水 高
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代理人
許瀞方律師
代理人
江承頤律師
相對人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孟憲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ソ・イソターネット」之記載,應更正為「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ン・インターネッ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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