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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3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靜女葉珊谷范明達

抗告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為憑(見同上卷第31、33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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