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39號
- 抗告人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為憑(見同上卷第31、33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