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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2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周群翔

抗告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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