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25號
- 抗告人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抗字第152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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