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浚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郁揚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4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 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 條再準用第52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26條規定,應就 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而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要,於其釋明有所不足時,法院方得斟酌情形,依債權人供擔保以補釋明欠缺之陳明,酌定其擔保金額,准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若法院認供擔保仍不足補釋明之欠缺,非不得駁回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97號、99年度台抗字第95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就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得利益、不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暨公益等加以比較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63號、108年度台抗字第8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皇家沃德公司)、乙○○ 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皇家沃德公司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同年12月27日、同年10月25日向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3批,因申報貨名為AROMAFRAGRANCE,實到貨物為不含尼古丁之電子煙油,臺北關因此認 皇家沃德公司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遂責令皇家沃德公司於2個月內辦理退運(下稱系爭行政處分),皇家沃德公 司不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經財政部駁回後,皇家沃德公司不服復提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 簡字第138號行政訴訟,經桃園地院判決皇家沃德公司敗訴 而確定在案(下稱138號判決)。相對人竟將如附表所示標 題及內文等不實言論,發表在「玩命光頭甲○○」臉書粉絲頁 、Peopo公民新聞網站、臺北新聞網、Dcard時事版、PTT之Hatepolitics版及Tobacco版、「HnB INFO加熱菸/加熱不燃 燒中文資料網」臉書粉絲頁、「臺灣威卜 煙草減害網路媒 體VAPE Taiwan」臉書粉絲頁等網站,誤導閱聽人以為伊等 走私非法菸油,遭逮捕並經法院判決退運,詆毀伊等之商譽,若待伊等提起民事訴訟獲致勝訴判決始能將前開文章下架,將對伊等造成難以回復名譽之重大損害,且嚴重影響伊等之商譽,自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命相對人移除上開網站 之文章、報導及貼文,且不得繼續於電腦網頁、傳播媒體指摘或傳述類似文字、影像或畫面及召開記者會,伊等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伊之文章係統整138號判決及其他公開網站、 新聞網站之資訊,並非憑空捏造,亦無侵害他人意圖,並無移除之必要。抗告人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數量,確實違反政府相關法規,伊為推動煙草減害活動,希望政府正視電子菸害問題,係為全體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俱為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在前揭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標題及內文等不實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等情,業據提出138號判 決、「玩命光頭甲○○」臉書粉絲頁、Peopo公民新聞網站、 臺北新聞網、Dcard時事版、PTT之Hatepolitics版及Tobacco版、「HnB INFO加熱菸/加熱不燃燒中文資料網」臉書粉絲頁、「臺灣威卜 煙草減害網路媒體VAPE Taiwan」臉書粉絲頁等件為憑(見原審卷第24至80頁),足認抗告人已就兩造間存在相對人侵害其名譽權之爭執法律關係,為相當之釋明。然審究抗告人提出相對人之臉書留言及文章翻拍照片等內容,多屬相對人節錄、評論138號判決理由,並為其個人意 見表達,非全然毫無所本,雖相對人爰引138號判決理由為 若干評論之用詞未臻精準,仍難認其有以不實陳述惡意中傷抗告人之意圖,或有何挑釁、騷擾或霸凌之言語,將對抗告人造成何具體損害之急迫危險,難認抗告人已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況人民有言論自由,此乃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權利,縱認相對人之言論,影響他人對抗告人觀感,然基於利益衡量及比例原則,亦難認有定暫時處分限制相對人言論自由之必要。是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之行為將致其受有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綜上,為維護言論自由市場容許多元價值併存之公益考量,難認本件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之必要性。抗告人提出之證據既未釋明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所為聲請自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標 題 內 文 違法電子犯罪集團沃德維普關係企業-皇家沃德國際以沐浴乳名義走私電子煙油遭逮法院僅判退運 新冠肺炎期間電子菸油、菸彈走私案數量遽增,關務署臺北關與航警局刑警大隊共同查獲多起申報不實的電子菸油產品走私案,並由航警局刑警大隊成立專案小組清查相關情資,破獲以主嫌乙○○為首之違法電子菸犯罪集團-沃德維普(World Vape Shop)的關係企業-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Royal World International),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8號判決》資料顯示,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以「沐浴乳添加香精」虛報進口/走私貨物名稱,利用進口貨物運輸量大無法逐一查驗,鋌而走險自國外輸入非法菸油,並於電子煙VAPE專賣店沃德維普販賣謀取不法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