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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邱琦

上訴人
黃秀婷
被上訴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上訴人
汎太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被上訴人
汎太開發國際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9萬9,102元本息,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萬9,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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