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秀婷、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王福漲、汎太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斟智、汎太開發國際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黃秀婷 被上訴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被上訴人 汎太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被上訴人 汎太開發國際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9萬9,102元本息,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萬 9,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