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洪紫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孝賢律師 薛祐珽律師 江建憲 上 訴 人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